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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2018年继续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基差贸易试点的通知
时间:2018-04-13 点击次数:270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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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进一步推广基差贸易,拓展期货市场服务实体经济的深度和广度,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18年继续支持期货公司开展基差贸易试点工作。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发挥期货功能,推动期货价格更好融入现货贸易体系。

  (二)服务实体企业,引导上下游贸易模式不断优化和完善。

  (三)体现平等互利,促成贸易双方构建起稳定的供求关系。

  (四)注重持续发展,鼓励运行规范且复制性强的试点模式。

  二、试点内容

  期货公司引导企业以“期货价格+基差”的定价方式开展试点品种的现货贸易。贸易双方以期货价格为基准签订基差贸易合同,用期货价格进行定价并在期货市场有对应的交易行为。

  三、试点要求

  (一)申请主体

  试点申请主体为期货公司。

  (二)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开展基差贸易的贸易双方。

  试点要求作为服务对象的贸易双方中,至少有一方为实体企业,且该企业原则上应达到一定规模(表1),若该企业规模未达到要求,但项目模式优秀、效果良好,也可予以支持。

  同一家实体企业每个品种只能参与一个试点项目。

  (三)试点品种

  铁矿石、焦煤、焦炭、聚氯乙烯、聚乙烯、聚丙烯。

  (四)试点规模

  试点单笔贸易最低现货量应达到一定要求(表1)。

(五)试点时间

  自通知发出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

  四、试点流程

  试点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备案

  1. 备案申请。自通知发出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申请主体可进行备案申请,备案申请数量不设限制。如确有客观原因需要延期的,可向大商所书面申请延期备案,经大商所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申请主体申请试点备案须提供以下材料。

  (1)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2018年基差贸易试点项目备案表》和《大连商品交易所2018年基差贸易试点项目计划书》(见附件),由申请单位盖公章并经公司级负责人签字确认。

  (2)基差贸易双方签订的基差贸易合同副本及相关材料。

  2. 备案确认。大商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主体反馈备案审核结果。

  (二)过程跟踪

  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月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大商所不定期对通过备案的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提交材料、接受问询的试点项目。

  (三)事后评审

  1. 结项申报。自备案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11月15日止,申请主体可对运行完成的备案通过项目向大商所申报结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结项评审。大商所对结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通过审核的结项申报项目分黑色和化工两个板块进行现场评审,根据得分排名情况,确定试点经费支持对象及金额。

  3.落实经费。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申请主体支付相应经费。

  五、试点经费

  大商所根据结项评审结果,分别将黑色板块和化工板块的参评项目划分为“优秀”、“达标”、“未入围”三个等级。黑色板块的“优秀”和“达标”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30个,其中得分排名前30%的试点项目为“优秀”。化工板块的“优秀”和“达标”项目总数原则上不超过10个,其中得分排名前30%的试点项目为“优秀”。

  “达标”等级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完成现货贸易量和每吨现货支持费用标准的乘积确定经费金额。“优秀”等级的项目按照该项目完成现货贸易量和每吨现货支持费用标准的乘积,再乘以130%确定经费金额。“未入围”项目不予经费支持。

  请有意向的期货公司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试点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夏夏  刘浩

  电  话:0411-84808707  18040103606

               0411-84808320  13898688571

  邮  箱:basistrading@dce.com.cn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2018年基差贸易试点项目备案表.docx

       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2018年基差贸易试点项目计划书.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