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相关机构:
为贯彻中央“一号文件”精神、落实国务院及证监会有关工作部署,引导期货市场更好服务“乡村振兴战略”,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大商所”)决定2018年开展基于期货市场的“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现就相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试点原则
(一)保护农民利益,鼓励对农民收入保障效果良好的试点项目。
(二)寻求多方支持,鼓励获得相关部委、地方政府或市场主体资金支持的试点项目。
(三)坚持问题导向,鼓励多主体合作解决农民实际问题的试点项目。
(四)引导工具融合,鼓励附加基差收购帮助农民售粮的试点项目。
(五)注重持续发展,鼓励运行规范且模式可持续的试点项目。
(六)助力扶贫攻坚,鼓励符合国家“精准扶贫”战略的试点项目。
二、试点内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以玉米、大豆、鸡蛋为试点品种,以大连期货价格为基准,以大连期货市场或我所认可的其它有效方式为风险分散途径。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具体包括“保险+期货”、场外期权两个主试点模式,以及根据需要附加在主试点基础上的基差收购附加试点(表1)
三、试点要求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须满足如下要求:
(一)“保险+期货”试点
1. 申请主体
试点申请主体为具备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资质的期货公司。合作的保险公司须在试点区域有分支机构,且获得该区域农业保险业务经营资格。申请主体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服务对象
试点服务对象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 试点模式
利用“保险+期货”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符合农业生产实际的价格或收入风险管理服务。价格险试点要求保障价格原则上为出单期间的平值价格。收入险试点要求总保费的至少60%要用于承担项目的期货公司进行价格风险管理,保险责任水平设定不得低于90%,目标产量及实际产量须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4. 试点品种
玉米或大豆。
5. 试点规模
价格险试点单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3万吨不多于8万吨、大豆不少于1.5万吨不多于4万吨。收入险试点单项规模为玉米不少于2万吨不多于5万吨、大豆不少于0.8万吨不多于2万吨。
6. 试点区域
以相应品种的主产区为主。
7. 试点时间
保障周期要求不低于4个月,须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亚式期权采价期不得超过1个月。
(二)场外期权主试点模式
1. 申请主体
试点申请主体为具备开展场外期权业务资质的期货公司、证券公司或商业银行。申请主体须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服务对象
针对玉米、大豆的试点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针对鸡蛋的试点服务对象为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对应的产品服务对象须为普通农户或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3. 试点模式
利用“场外期权”的操作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价格风险管理服务。
4. 试点品种
玉米、大豆或鸡蛋。
5. 试点规模
针对玉米的试点单项规模不少于3万吨不多于8万吨,针对大豆的试点单项规模不少于1.5万吨不多于4万吨,针对鸡蛋的试点单项规模为0.6万吨。
6. 试点区域
以相应品种的主产区为主。
7. 试点时间
针对玉米、大豆的试点周期应持续到大豆、玉米具备销售条件,时间周期不低于4个月。
针对鸡蛋的试点项目各产品累计时间周期不少于4个月,各产品时间周期和相应现货量乘积累计不少于6000吨*月。
亚式期权采价期不得超过1个月。
(三)基差收购附加试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中的基差收购试点须附加在玉米或大豆的“保险+期货”、场外期权主试点的基础上开展。
1. 试点内容
试点申请主体引入有资质的合作方对主试点模式的保障标的以基差贸易方式收购,并提供点价辅导、粮食交收、粮款收付及其它风险管理服务。
2. 试点品种
玉米或大豆。
3. 试点规模
试点单项规模不超过相应主试点模式实际保障的现货量。
4. 时间要求
基差收购合同须于相应主试点模式的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完成签订。实际点价时间(从基差收购合同签订到点价的时间)累计不少于1个月。
四、试点流程
试点工作采用“事前备案、过程跟踪、事后评审”的方式进行:
(一)事前备案
1. 备案申请。
各项目备案截止时间见表2:
确有客观原因,可以向大商所书面形式申请延期备案,经大商所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
“保险+期货”主试点模式没有备案申请个数限制,场外期权主试点模式每个申请主体最多可以申请备案针对不同品种的2个试点项目。申请主体申请试点备案须提供填写完整的《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备案表》及《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计划书》(附件1,2)并提供相关材料(附件3,4),由申请单位盖公章并经公司级负责人签字确认。
2. 备案确认。大商所对备案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向申请主体反馈备案是否通过的结果。
(二)过程跟踪
1. 项目落实。备案通过的玉米、大豆主试点模式项目须于2018年6月15日前向大商所提交对应要求现货量的保单、交易确认书等相关材料,否则将被取消备案资格。确有客观原因,可以向大商所书面形式申请延期出单,经大商所书面同意后,方可延期。
2. 过程跟踪:通过备案的项目运行期间,申请主体须按要求每两周向大商所提交项目进展情况说明。大商所不定期对通过备案的试点项目进展情况进行问询。大商所有权取消不按要求及时准确提交材料、组织开展相关培训、接受问询的试点项目。
3. 组织培训:通过备案的项目须在试点区域针对试点服务主体开展不少于两次的“期货市场服务三农”专项培训。
(三)事后评审
1. 结项申报。自备案通过之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申请主体可对顺利备案、运行完成且符合过程管理要求的项目向大商所申报结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结项评审。大商所对结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组织通过审核的结项申报项目进行现场评审,确定试点经费支持对象及金额。
3. 落实经费。大商所向通过结项评审的申请主体支付相应经费。
五、试点经费
“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针对“保险+期货”和场外期权的试点经费设置梯度费用和分级支付制度,按照单个项目实际完成现货量划分最低和增加两个层次支付梯度费用,根据结项评审划分优秀、良好、合格三个等级进行分级支付。基差收购附加试点模式按照单位现货量固定费用额度和项目实际完成现货量水平支付费用。
请有意向的相关金融机构按照通知要求开展试点推进工作并把握好时间节点,逾期不予受理。
联系人:庄晓飞 王硕
电 话:0411-84808708 18040103607
0411-84808744 18842662341
邮 箱:revenueprotection@dce.com.cn
附件1. 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docx
附件2. 大连商品交易所“农民收入保障计划”试点项目计划划书(3000字以内).docx
大连商品交易所
2018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