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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5全国投资者保护宣传日】《期货和衍生品法》的交易者保护体系
时间:2026-05-15 点击次数:625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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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期货和衍生品法》(下称《期货和衍生品法》)自2022年8月1日起施行,对期货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深刻影响了市场各参与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并从多个维度构建了交易者保护体系,为期货市场的规范运行提供了法律保障。





交易者适当性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向交易者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充分了解交易者的基本情况、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相关信息;如实说明服务的重要内容,充分揭示交易风险;提供与交易者上述状况相匹配的服务。

交易者在参与期货交易和接受服务时,应当按照期货经营机构明示的要求提供前款所列真实信息。拒绝提供或者未按照要求提供信息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告知其后果,并按照规定拒绝提供服务。

期货经营机构违反第一款规定导致交易者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体现了期货交易由买者风险自负向卖者有责的转变,要求期货经营机构要了解客户信息,实现风险产品之间匹配,合适产品卖给合适投资者,违反投资者适当性义务期货经营机构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交易者分类制度和举证责任倒置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一条规定根据财产状况、金融资产状况、交易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等因素,交易者可以分为普通交易者和专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的标准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

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证明其行为符合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不存在误导、欺诈等情形。期货经营机构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根据交易者的不同情况,将交易者分为普通交易者专业交易者,对普通交易者采取倾斜保护。当期货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纠纷的,期货经营机构负有举证其行为合法的责任,不能证明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可有效保护期货市场中小交易者的权益。




强制纠纷调解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六条规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等发生纠纷的,双方可以向行业协会等申请调解。普通交易者与期货经营机构发生期货业务纠纷并提出调解请求的,期货经营机构不得拒绝。




这一规定对于尽早化解纠纷、减少交易者诉讼成本以及完善多元纠纷解决机制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代表人诉讼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交易者提起操纵市场、内幕交易等期货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




借鉴了证券市场立法经验,可有效解决期货交易者在诉讼存在力量薄弱、诉讼成本高等问题,同时也对期货经营机构违法行为产生了强大威慑力。




交易者保障基金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将现行的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制度上升到法律层面予以确认,有利于期货市场长远稳定发展。




交易者信息查询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交易者有权查询其委托记录、交易记录、保证金余额、与其接受服务有关的其他重要信息。




交易者信息查询制度,也可称为交易者知情权保护制度。这一规定既是对交易者知情权的保护,也是对期货经营机构义务的规定。




交易者信息保密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为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交易者的信息。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规定未经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境外监督管理机构提供与期货业务活动有关的文件和资料。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了期货经营机构等相关方负有对交易者的信息保密义务和商业秘密保护义务。《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2款将对个人交易信息和数据安全保护从境内延伸到境外,有助于进一步增强交易者参与期货市场和衍生品市场的安全感。




公平对待交易者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六十七条规定期货经营机构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接受客户委托,运用客户资产进行投资的,应当公平对待所管理的不同客户资产,不得违背受托义务。




要求期货经营机构在从事资产管理业务时负有对交易者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公平对待每一个交易者,不得厚此薄彼,不得进行利益输送。




禁止损害交易者利益行为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七十八条规定禁止期货经营机构从事下列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

(一)向交易者作出保证其资产本金不受损失或者取得最低收益承诺;

(二)与交易者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

(三)违背交易者委托进行期货交易;

(四)隐瞒重要事项或者使用其他不正当手段,诱骗交易者交易;

(五)以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为依据向交易者提供交易建议;

(六)向交易者提供虚假成交回报;

(七)未将交易者交易指令下达到期货交易场所;

(八)挪用交易者保证金;

(九)未依照规定在期货保证金存管机构开立保证金账户,或者违规划转交易者保证金;

(十)利用为交易者提供服务的便利,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十一)其他损害交易者权益的行为。




全面系统规定期货经营机构禁止从事损害交易者利益的行为规范,保护交易者的合法权益。




交易者教育制度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国家设立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期货交易者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和实施行业自律规则,监督、检查会员的业务活动及从业人员的执业行为,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有关规定、协会章程和自律规则的,按照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二)对会员之间、会员与交易者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

(三)依法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向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反映会员的建议和要求;

(四)组织期货从业人员的业务培训,开展会员间的业务交流;

(五)教育会员和期货从业人员遵守期货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开展行业诚信建设,建立行业诚信激励约束机制;

(六)开展交易者教育和保护工作,督促会员落实交易者适当性管理制度,开展期货市场宣传;

(七)对会员的信息安全工作实行自律管理,督促会员执行国家和行业信息安全相关规定和技术标准;

(八)组织会员就期货行业的发展、运作及有关内容进行研究,收集整理、发布期货相关信息,提供会员服务,组织行业交流,引导行业创新发展;

(九)期货业协会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期货市场实行监督管理,维护期货市场公开、公平、公正,防范系统性风险,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在对期货市场实施监督管理中,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有关期货市场监督管理的规章、规则,并依法进行审批、核准、注册,办理备案;

(二)对品种的上市、交易、结算、交割等期货交易及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三)对期货经营机构、期货交易场所、期货结算机构、期货服务机构和非期货经营机构结算参与人等市场相关参与者的期货业务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四)制定期货从业人员的行为准则,并监督实施;

(五)监督检查期货交易的信息公开情况;

(六)维护交易者合法权益、开展交易者教育;

(七)对期货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八)监测监控并防范、处置期货市场风险;

(九)对期货行业金融科技和信息安全进行监管;

(十)对期货业协会的自律管理活动进行指导和监督;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设立派出机构,依照授权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期货和衍生品法》第五十八条、第一百零四条和第一百零五条中,分别对期货交易所、期货业协会以及监管机构履行开展交易者教育工作的职责和义务进行了规定。这有助于强化交易者风险投资意识,培养塑造成熟理性的交易者,有利于优化交易者结构,促进期货市场健康稳定运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