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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须知
时间:2023-08-10 点击次数:2186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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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客户须具备的开户条件

客户应是具备从事期货交易主体资格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

自然人开户须是年满十八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客户必须以真实的、合法的身份开户。客户须保证资金来源的合法性。客户须保证所提供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有关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二、开户文件的签署

自然人开户的,必须由客户本人签署开户文件,不得委托代理人代为办理开户手续。

法人、其他经济组织等机构客户开户的,可委托代理人办理开户手续、签署开户文件。委托代理人开户的机构客户应当向公司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开户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资料。

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应当遵守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和各期货交易所关于特殊单位客户开户的规定。

三、客户须知晓的事项

(一)知晓期货交易风险

客户应当知晓从事期货交易具有风险,全面评估自身的经济实力、产品认知能力、风险控制能力、生理及心理承受能力等,仔细阅读并在完全理解后签字确认《期货交易风险说明书》、《网上交易风险揭示书》。

(二)知晓期货公司不得做获利保证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交易中任何获利或者不会发生损失的承诺均为不可能或者是没有根据的,期货公司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或共担风险。

(三)知晓期货公司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

客户应当知晓期货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依据本合同接受客户的全权委托,客户也不得要求期货公司或其工作人员依据本合同以全权委托的方式进行期货交易。全权委托指期货公司代客户决定交易指令的内容。

(四)知晓居间人非期货公司员工

居间人是指独立于期货公司和客户之外,向期货公司介绍客户并向客户提供相应服务而获取居间报酬,独立承担基于居间法律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居间人不是期货公司员工,也不是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客户经居间人介绍与期货公司签署《期货经纪合同》,在签署《期货经纪合同》过程中,居间人与签约其中的任何一方无隶属关系,既不是客户与期货公司所订立《期货经纪合同》的当事人,也不是任何一方的代理人,仅是在客户与期货公司订立《期货经纪合同》时起媒介作用,无权代理签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他相关文件,无权成为客户的指令下达人、资金调拨人或结算单确认人。期货公司将依与居间人签署的《居间合同》之约定向居间人支付居间报酬,客户不需要支付居间人或员工任何费用,同时居间人不得以此为由向客户索要任何费用,不得向客户作获利保证或共担风险的承诺。客户私下委托居间人进行期货交易,其操作产生的一切损失及法律责任,由客户本人自行承担。

(五)知晓客户本人必须对其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

客户代理人是基于客户的授权,代表客户实施民事行为的人,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客户名义进行的行为即视为客户自己的行为,代理人向客户负责,客户对代理人代理行为的后果承担一切责任。

(六)知晓从业人员资格公示网址

有关期货公司期货从业人员的信息可以通过中国期货业协会网站(www.cfachina.org)的期货从业人员执业资格公示数据库进行查询和核实。

(七)知晓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的有关规定

为保障期货保证金的安全,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期货保证金存取的规定,应当确保将资金直接存入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公告的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期货保证金的存取应当通过客户在期货公司登记的期货结算账户和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转账办理。

(八)知晓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和结算信息的查询网址

客户可以登录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网站(www.cfmmc.com或www.cfmmc.cn),了解有关期货公司的期货保证金账户信息以及期货公司为客户提供的结算信息。

(九)知晓应当妥善保管密码

客户开户时获取客户资金账号及相对应的初始交易密码、初始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的用户名及初始密码,客户知晓应在首次入金前更改上述密码,办理入金时即视为客户已修改上述密码。

客户应当妥善保管自己的交易密码、资金密码、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密码及其他与期货交易相关的密码,客户应加强账号、密码的保护,不使用简单密码,不使用本人证件号码作为密码,应定期修改密码,防止密码泄露。

客户应知晓使用网上期货交易软件、手机期货交易软件、办理银期转账等网上期货业务时,存在网上交易的计算机或手机终端可能由于感染木马、病毒导致密码被恶意程序窃取,客户使用的密码可能发生泄露等诸多不确定因素。

凡使用密码进行的所有操作均视为客户本人的操作,客户必须承担由于管理不善造成密码泄露所带来的后果。

(十)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有关异常交易、程序化交易、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及其他异常交易行为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的相关规定,如存在符合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报备情形,应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由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及报备的相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经期货公司提醒、劝阻、制止无效时,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提高交易保证金、限制开仓、强行平仓、限制出金、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一)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持仓限额、交易限额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对期货交易合约与期权交易合约的持仓限额、交易限额的有关规定。

客户违反上述规定,可能被采取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二)知晓并遵守期货交易所和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业务规则

客户应当知晓,各期货交易所将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陆续推出连续交易业务。连续交易是指除各期货交易所规定的日盘交易时间外,在各期货交易所规定交易时间进行的交易。具体各交易品种和交易时间由各期货交易所规定确定。由于连续交易制度与普通日盘交易在交易时间、交易规则、出入金、风险控制、应急处置以及结算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认真阅读期货交易所关于连续交易的相关业务规则与期货公司有关连续交易的规定,充分了解连续交易在交易时间、开户、资金划拨、风险控制、应急处置等方面的特殊规定。客户参与连续交易的,应当遵守期货交易所以及期货公司的相关交易规则与规定。除非期货公司或期货交易所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客户应当自行承担参与相关品种连续交易所产生的一切后果。

(十三)知晓从事中间介绍业务证券公司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从事中间介绍业务限于以下服务内容:

1.协助办理开户手续;

2.提供期货行情信息、交易设施;

3.协助期货公司向客户提示风险;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服务。

从事中间介绍业务的证券公司不得代理客户进行期货交易、结算或交割,不得代期货公司、客户收付期货保证金,不得利用证券资金账户为客户存取、划转期货保证金,不得代客户下达交易指令,不得利用客户的交易编码、资金账号或者期货结算账户进行期货交易,不得代客户接收、保管或者修改交易密码,不得为客户从事期货交易提供融资或担保。

(十四)知晓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中国证监会有关休眠账户的规定。客户账户被认定为休眠账户的,将被限制开新仓交易权限,如需转化为非休眠账户,应按照规定申请激活。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十五)知晓不得参与期货市场非法配资活动

客户应当知晓非法配资活动违反了期货市场有关开户管理、账户实名制、期货经纪业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

客户参与非法配资活动的,期货公司有权采取拒绝客户委托或者终止经纪关系等措施,并向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报告,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客户承担。

(十六)知晓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客户应当知晓不得利用期货账户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不得有逃税行为,知晓期货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承担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义务,客户应积极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反洗钱、反恐融资、反逃税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客户身份识别、可疑交易报告、风险等级划分、账户实际控制关系申报等。

客户有义务配合期货公司开展各种反洗钱合规工作。客户应保证其提供给期货公司的各项身份证明文件及其他相关资料都是真实、准确和完整的,并将根据期货公司的要求,就其身份及资金来源状况进行说明或提供补充证明材料,积极配合期货公司或人民银行开展的反洗钱调查。

客户存在洗钱、恐怖融资或逃税行为的,需要承担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十七)知晓投资者适当性制度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满足中国证监会、中国期货业协会、期货交易所及期货公司关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规定。期货公司根据法律法规、期货交易所业务规则、行业自律规则的各项要求对客户进行适当性评价。评价结果不构成对客户的投资建议,不构成对客户的获利保证。期货公司履行投资者适当性职责不能取代客户的投资判断,不会降低期货交易的固有风险,也不会降低客户应当承担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客户不得以不符合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结果。

客户应当如实提供开户材料,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规避投资者适当性制度要求。客户应当遵守“买卖自负”原则,承担期货交易的履约责任,不得以不符合投资者适当性标准为由拒绝承担期货交易履约责任。客户应当通过正当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客户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期货交易所及相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十八)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十九)知晓客户有关注自己账户的义务

由于期货交易行情波动幅度较大,在持仓或交易过程中,客户知晓有义务随时关注自己账户的持仓、保证金和权益的变动情况,及时确认交易结果,保证资金安全,以免因发生突发事件损坏客户的权益。客户应妥善处理交易持仓,并充分了解交易过程中期货公司的动态风险监控措施(包括追加保证金通知和强行平仓)。因客户未关注自己账户的最新变化情况,导致未能及时处置账户风险而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知晓期货交易所限仓相关规定

客户知晓在期货交易所限仓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按照交易所限仓规定限制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的数量,由此导致的强行平仓结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一)知晓期货公司强行平仓相关规定

客户知晓在期货交易所根据有关规定要求期货公司对客户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的情况下,期货公司有权未经客户同意对其持有的未平仓合约强行平仓。期货公司不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

(二十二)知晓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事宜

客户知晓参与期货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期货交易所关于程序化交易报备的规定,如实通过期货公司向期货交易所报备程序化交易的相关信息。

客户使用程序化交易系统/软件进行期货交易前,应知晓并接受该系统/软件的相关特性和局限性,对因使用该系统/软件可能导致的被期货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行为、下达交易指令错误、获得成交结果失败等一切后果,均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三)知晓利用辅助交易手段的相关事宜

使用期货公司提供的基本网上交易软件外的其他交易手段(包括但不限于“条件单”、“止损止盈单”、“闪电手”、“多账户”等)进行期货交易的,由于条件设定多、操作难度大、不确定因素多等情况,最终交易结果可能不符合预期。客户应知晓前述风险因素,并应具备相应的操作知识和技能。因使用前述辅助交易手段而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四)知晓期货公司可以根据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

客户知晓期货公司可能根据法律、法规和监管政策的变化,调整《期货经纪合同》内容及业务规则。客户有义务随时关注期货公司通过中国期货市场监控中心查询系统、期货公司网站、短信、交易系统平台等方式发送的相关公告,了解期货公司最新的业务规则与相关信息。

(二十五)知晓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可能带来的风险

客户知晓应尽可能提供常用的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以确保在期货公司采取动态风险控制时,获取追加保证金、强行平仓等相关信息的及时性。因客户无法使用手机作为有效通讯方式或手机通讯方式变更未及时告知期货公司的,致使无法及时获知期货公司发送的各种信息引起的一切后果,由客户自行承担。

(二十六)知晓电话录音内容的法律效力

客户应当知晓,根据相关法规规定,通过电话达成的口头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客户同意由期货公司对全部通话进行同步录音。客户同意期货公司通过电话对客户进行风险提示、约定合同生效、追加保证金通知、调整保证金比例、发出强行平仓通知、交割保证金催缴通知、约定手续费标准、约定保证金标准,以及开展合规、反洗钱相关工作、处理投诉纠纷等。

(二十七)知晓《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并遵守《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的各项规定,并根据规定提供相关信息。

客户应当配合期货公司的尽职调查,真实、及时、准确、完整地向期货公司提供《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关信息,并承担未遵守该办法规定的责任和风险。

(二十八)除本合同外,客户与任何其它单位和个人签订的任何形式的合同或协议,无论该合同内容是否涉及期货公司,期货公司一概不承担任何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