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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首例自洗钱案件
时间:2021-09-16 点击次数:392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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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宝转移贩卖毒品犯罪所得

 

        2021年3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开始施行,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自洗钱”行为构成洗钱罪的规定,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不再作为后续处理赃款的行为被上游犯罪吸收,而是单独构成洗钱罪,加大了对从洗钱犯罪中获益最大的上游犯罪本犯的处罚力度。“自洗钱”入罪是刑法对洗钱犯罪作出的重大调整,检查机关对于证据确实、充分的,可直接以洗钱罪起诉。

        江西省芦溪县检察院以曹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向芦溪县法院依法提起公诉。2021年8月26日,法院一审宣判,被告人曹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洗钱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4.1万元。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生效后,江西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并获有罪判决的首例“自洗钱”案件。

  案件情况:2021年4月下旬,芦溪县检察院办案人员在介入侦查一起贩卖毒品、容留他人吸毒案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曹某某利用其妻子的支付宝账号转移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存在自洗钱嫌疑。

  经查,曹某某长期吸毒成瘾,又无固定经济来源。自2021年1月开始,通过以贩养吸的方式,向周某某、辛某某、文某、吴某等人贩卖毒品,并容留吴某在其家中吸食冰毒。据悉,曹某某在贩卖毒品过程中,为掩饰、隐瞒贩卖毒品所得,利用其妻子温某某的支付宝、银行卡等多个账号转移贩卖毒品的犯罪所得,用于套取现金和网络赌博游戏充值等。

  江西省芦溪县检察院邀请人民银行反洗钱业务部门和公安机关侦查人员进行三方会商,确定具体办案思路和侦查方向。在介入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制定详细的讯问犯罪嫌疑人提纲等侦查取证方案;在审查起诉期间,前往杭州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调取关于曹某某夫妻名下支付宝交易明细记录,将用于证实自洗钱行为的关键证据予以固定。在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阶段,承办检察官持续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曹某某从拒不认罪转化为认罪认罚,最终主动选择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

  (以上内容根据正义网新闻整理)